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05671779M
法定代表人:吴国保 关联企业 11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12-28
电话:
官网:
企查查行业
企业规模
员工人数
简介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12-28,法定代表人为吴国保,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00705671779M,企业地址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66号,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会务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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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新增行政许可:同意投入使用、营业2024-03-20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024年2月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罗鲲、江维根据中共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鹰消纪2024〔4〕号)要求,对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66号的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占用防火间距(1号楼与渔跃堂之间防火间距被遮雨棚占用,1号楼与2号之间违章搭建导致防火间距被占用)。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03-15 涉及11个地市!江西第五批火灾隐患单位曝光2024-02-27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024年2月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罗鲲、江维根据中共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鹰消纪2024〔4〕号)要求,对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66号的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v09,v10两个包厢设置防盗窗)。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4-02-22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024年2月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罗鲲、江维根据中共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鹰消纪2024【4】号)要求,对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66号的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10-12 新增行政许可:延续2023-09-08 新增行政许可: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2023-06-06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022年05月19日月湖区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发卡消费行为且无法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证明,月湖区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3月1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证明,且超过了整改期限,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3月7日经由月湖区局移交案源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其存在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证明,且超过了整改期限,现场收集了发卡证明材料4份。2023年04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主要针对个人消费,年发卡量约5-6万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存在发卡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在询问中再次得到当事人的确认。2023年04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在现场检查对发卡行为进行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并得到当事人的确认,查明,该企业未在整改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之规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认识到错误,能够主动改正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第(八)项“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等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形,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建议减轻处罚。依据《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第(七)项“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等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形,建议减轻处罚。再依据第十条“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以罚款的,分情况确定罚款数额”第一项“法条规定的罚款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罚款额度为罚款数额最低限的50%-30%。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按中间值40%额度罚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未收到涉及预付卡业务的投诉,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再依据《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2023-03-09 被投资企业:鹰潭云飞校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10.00%2022-09-23 新增中标:2022年9月23日2022-2024年度食堂(二楼)经营权租赁项目中标公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00705671779M
企业名称 鹰潭市时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1998-12-28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机构代码 70567177-9
工商注册号 360600210002174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600705671779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1998-12-28 至 无固定期限 纳税人资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人员规模 少于50人 参保人数 12(2023年报)
核准日期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登记机关 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标行业
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F5121)
英文名
注册地址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66号附近企业
经营范围 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会务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股权结构
股东信息2历史股东信息
股东类型 认缴金额 持股比例 导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日期
1
吴国保 11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
2016-08-30
2
2014-04-30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2历史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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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比例
1
吴国保 11
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
其他人员75.50%
2 其他人员24.50%

分支机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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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地区 成立日期 状态
1
李铖 3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2006-10-19注销

企业年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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