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小微企业限制高消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591224216B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 关联企业 31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03-26
企查查行业
企业规模
员工人数
简介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3-26,法定代表人为何建梁,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3000591224216B,企业地址位于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旅游局办公楼,所属行业为住宿业,经营范围包含:酒店及旅游配套设施的管理。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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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新增行政许可:住宿2024-08-02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024年5月29日,我队收到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该公司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名为黄玉参、黑包浆豆腐等2个品种共计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经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同意进行了扣押,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甘南市监强制〔2024〕12号)及财物清单(2024-12),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下达了《市场监督管理询问通知书》甘南市询通〔2024〕4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甘南市监限提〔2024〕27号,由委托代理人田大庆签收。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建梁、委托代理人田大庆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及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5月16日前台2销售明细表一份(共计75页)。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采集证据材料单》1张,并由委托代理人田大庆现场签字确认。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经查证,上述2个品种食品(5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兰州东方兴发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但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及票据,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甘南州颐和酒店(2024.3.13至2024.5.16)前台2销售明细表,经查看前台2销售明细表上述2个品种食品(5袋)顾客未点该菜品,过期后也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从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购销凭证上黄玉参购进价28元/袋,共购进了1袋,黑包浆豆腐10袋,购进价每袋15元/袋。经我局执法人员计算,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2、《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物证、书证及违法事实;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的事实。4、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法定代表人何建梁和委托代理人田大庆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及委托的事实。6、《采集证据材料单》1张,证明现场拍摄照片及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的事实。7、甘南州颐和酒店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5月16日前台2销售明细表一份(共计75页),证明当事人未使用2个品种的菜品。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甘南市监罚告〔2024〕52号),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警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考虑以下情况:(四)当事人的违法次数;(五)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六)涉案财物数量、价值;(七)违法所得的数额;(八)涉案产品的风险性;(九)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十)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十一)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十二)其他因素、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700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024-05-27 新增行政许可:-2023-09-14 新增行政许可:住宿2023-03-03 新增裁判文书,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2022-12-17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10-19 被限制高消费终本日期:2022-10-19 新增终本案件,执行法院: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8 新增裁判文书,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庭时间:2021-09-09 新增开庭公告,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3000591224216B
企业名称 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2-03-26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机构代码 59122421-6
工商注册号 623000000001433
纳税人识别号 91623000591224216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2-03-26 至 无固定期限 纳税人资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人员规模 少于50人 参保人数 18(2023年报)
核准日期
所属地区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登记机关 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标行业
旅游饭店(H6110)
英文名
注册地址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旅游局办公楼附近企业
通信地址
经营范围 酒店及旅游配套设施的管理。

股东信息

股权结构
股东信息2历史股东信息
股东类型 认缴金额 持股比例 导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日期 首次持股日期
1
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股东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2014-05-28
2
2012-03-19
-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7历史主要人员
导出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比例 个人简介
1
何建梁 31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董事长-详情
2
李志明 12
董事兼总经理--
3
曹世清 2
董事--
4
赵永爽 2
董事--
5
杨成生 4
董事--
6 监事--
7
张建丽 48
限制高消费
监事--

企业年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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