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曾用名2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566166480B
法定代表人:马腾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12-06
电话:
邮箱: -
官网:
企查查行业
企业规模
简介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12-06,法定代表人为马腾,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481566166480B,企业地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团城乡北西庄村,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消防器材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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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经营范围变更:从“环保设备研发 推广;污水处理;岩棉生产 加工 销售;铁矿石 生铁 钢坯 焦炭 白灰 石子 团球 烧结矿 五金电料 工矿机电 劳保用品 润滑油 通讯器材 仪器仪表 消防器材 阀门 橡胶制品 塑料制品 电子产品 保温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消防器材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05-24 新增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一种防火型岩棉保温板2021-11-10 新增法院公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21-05-26 新增建设项目: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岩棉生产线烟气脱硫除尘工程项目2021-03-30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冶督罚决[2021]第009号当事人: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安市上团城乡北西庄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腾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566166480B2021年3月23日上午,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活动存在违法行为,2021年3月2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称述和申辩、集体讨论程序,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为生产车间岩棉打褶机处两名操作工何增军、袁韶波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腾,(2)安全管理副厂长梁昊;(3)操作工:何增军(4)操作工:袁韶波;2、2021年3月23日对当事人所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2021年3月2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当事人涉嫌安全生产违法事实);4、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5、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腾、安全管理副厂长梁昊、操作工何增军、袁韶波);6、安全管理副厂长梁昊、操作工何增军、袁韶波与企业关系证明;7、现场违法安全生产检查图片(一张);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2021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李江华、李学召向当事人送达武冶督罚听告字[2021]第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局认为:该公司未为生产车间岩棉打褶机处两名操作工何增军、袁韶波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冶金矿山管理局监管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第1页共2页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邯郸银行武安支行,账号:8663501001000347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罚没许可证编号:0305025武安市冶金矿山管理局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第2页共2页2020-12-12 注册资本增加:从38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8000万元人民币2020-12-12 股份下降:李月荣,股份上升:马腾2020-09-27 被环保处罚,处罚结果:5万2020-09-01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冶督罚决[2020]第095号当事人: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上团城乡北西庄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腾2020年8月23日上午,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20年8月24日报经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程序,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处配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法人代表马腾)2、2020年8月23日对当事人所作现场检查笔录;3、2020年8月2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当事人涉嫌安全生产违法事实);4、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5、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马腾);6、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图片;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2020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李江华、李学召向当事人送达武冶督罚听告字[2020]第0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局认为:该厂两处配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安全警示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第1页共2页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二十七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冶金矿山管理局监管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邯郸银行武安支行,账号:8663501001000347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罚没许可证编号:0305025武安市冶金矿山管理局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2020-08-20 被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冶督罚决[2020]第091号当事人: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上团城乡北西庄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腾2020年8月10日上午,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20年8月11日报经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集体讨论程序,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处配电柜无警示标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法人代表马腾)2、2020年8月10日对当事人所作现场检查笔录;3、2020年8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当事人涉嫌安全生产违法事实);4、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5、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马腾);6、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违法图片;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2020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李江华、李学召向当事人送达武冶督罚听告字[2020]第0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局认为:该厂一处配电柜无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第1页共2页河北厚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二十七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冶金矿山管理局监管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邯郸银行武安支行,账号:8663501001000347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罚没许可证编号:0305025武安市冶金矿山管理局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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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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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计划编号 计划名称 任务编号 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机关 完成日期 内容
1 邯市监抽查〔2023〕2号 邯郸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3年第一次内部联合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邯市监抽查〔2023〕2号 邯郸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3年第一次内部联合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定向 邯郸市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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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等。